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莊旻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7,1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向
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9%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307,9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4%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85,30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9%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93,9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
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
陳明。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6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7,929元 莊旻哲 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9 002 新臺幣 85,309元 莊旻哲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10.4 003 新臺幣 93,926元 莊旻哲 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12.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7,929元 莊旻哲 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85,309元 莊旻哲 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93,926元 莊旻哲 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