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鄧國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6,4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鄧國雍於111年11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
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6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233元 鄧國雍 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382,236元 鄧國雍 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3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382,236元 鄧國雍 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