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6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中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蓁即三星上將蔥油餅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3,606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18,230元,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354,403元,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740,973元,自112年8月 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98計算之利息,暨自1
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