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7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中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蓁
王淑惠
一、債務人陳柏蓁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8,566元,及自民國1
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
息,暨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354,40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自
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柏蓁、王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280,945
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2.1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592,115元,及
自民國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7計
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更正
錯誤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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