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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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130元,及其中新臺幣30,7
22元,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12月7日、111年10月28日、
112年2月1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
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
)。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
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1日止,帳款尚餘33,130元,及其
中本金30,72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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