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3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祐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219,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
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53,520元,及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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