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冠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3,0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09年4月9日向債
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9%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85,7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
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
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7月1日向債
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399,2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409,17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10月4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77%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68,8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5,729元 潘冠儒 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9 002 新臺幣 399,272元 潘冠儒 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003 新臺幣 409,171元 潘冠儒 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004 新臺幣 68,841元 潘冠儒 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5,729元 潘冠儒 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2 新臺幣 399,272元 潘冠儒 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3 新臺幣 409,171元 潘冠儒 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4 新臺幣 68,841元 潘冠儒 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