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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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蘇柏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1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柏臻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
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
權:新臺幣39,533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
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
568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9,53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
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
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
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
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另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
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
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533元 蘇柏臻 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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