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葉永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8,8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葉永豪於民國112年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累計
48,431元正未給付,其中46,883元為本金;955元為利息;5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葉永豪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9月15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
累計193,858元正未給付,其中181,839元為本金;10,726元
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㈢債務人葉永豪於民國111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至民國118年3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累
計226,584元正未給付,其中216,430元為本金;10,154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6,883元 葉永豪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81,839元 葉永豪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16,430元 葉永豪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