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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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羅奕智
陳雪雲
羅國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9,997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羅奕智邀同債務人陳雪雲、羅國東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69,99
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羅奕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陳雪雲、羅國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9,997元 羅奕智、陳雪雲、羅國東 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9,997元 羅奕智、陳雪雲、羅國東 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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