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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黃丹怡
蔡慶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永溱及相對人黃丹怡以其原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黃永溱及相
對人黃丹怡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07年11月7日登記在案。而債務人黃
永溱以相對人黃丹怡為連帶保證人,107年11月12日及112年
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3,000,000元,約定應
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債務人並未
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前開之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3,586,248元及
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部分所
有權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慶勇,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貸放金額查詢表等件為
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月25日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
意見,其等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 6 號 財產所有人:黃丹怡、蔡慶勇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埔里鎮 忠孝 327-17 56.38 全部 備考 黃丹怡、蔡慶勇權利範圍各2分之1
2 南投縣 埔里鎮 忠孝 328-3 17.66 全部 備考 黃丹怡、蔡慶勇權利範圍各2分之1
3 南投縣 埔里鎮 忠孝 329-10 0.30 全部 備考 黃丹怡、蔡慶勇權利範圍各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38 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 -------------- 青田二街63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37.83 二層:50.58 三層:53.58 屋頂突出物:16.70 騎樓:14.88 合計:173.57 陽台:14.46 平台:4.04 全部 備考 黃丹怡、蔡慶勇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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