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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相 對 人 陳范月臺
陳錦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其及債務人陳諺禾即陳逢谷即芊富環保工程行對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2,40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
據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經於民國110年4月30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陳諺禾即
陳逢谷即芊富環保工程行於112年6月14日所簽發到期日為11
2年11月20日,票面金額為2,604,0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
經提示,尚餘2,304,000元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月18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
意見,而其等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 財產所有人:陳范月臺、陳錦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水里鄉 城中 1210 56.00 全部 備考 陳范月臺、陳錦酆權利範圍各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0 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 -------------- 城福街15巷68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31.61 二層:50.96 騎樓:15.05 合計:97.62 全部 備考 陳范月臺權利範圍3分之2、陳錦酆權利範圍3分之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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