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詹鎮
相 對 人 李碧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其及債務人其佳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1,8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
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據等債務,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06年5月
17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於112年7月26日所簽發
到期日為112年9月28日,票面金額為2,800,000元之本票乙
紙,詎屆期後經於112年10月13日提示,尚餘2,242,000元未
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
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月31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
意見,而其等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 8 號 財產所有人:李碧惠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草屯鎮 新將軍 268 84.18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