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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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2號
聲 明 人 林明燕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元吉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死亡時籍設臺
中市○○區○○○路0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
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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