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5
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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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江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債務,嗣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
權讓與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
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聲
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
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通知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通知以遷移
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
本(以上均為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退件信封等
件為證,而退件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明「遷移不明」,堪
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上
開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
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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