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8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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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福堂
相 對 人 盧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7,298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
111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
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
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2,678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複丈費及地籍圖抄錄費 4,160元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460元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合 計 57,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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