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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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3號
原 告 甲○○ 住南投縣○○鎮○○里○○○村00○0 0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
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家
補字第15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而是項
裁定已113年1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竹
山派出所),有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及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亦有本院少家紀
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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