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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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本件家事起訴狀(含被告
外國姓名、外國地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
,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英文或柬埔寨文譯本各三份,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
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
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
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
二、本件被告甲○○英為柬埔寨籍,原告提出之家事起訴狀未附國
際通用性語文或柬埔寨文譯本,均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前次補正之家事起訴狀
所翻譯之英文欠缺事實與理由之內容,其補正亦不符合原家
事起訴狀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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