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潘予晴
代 理 人 馬惠怡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鄭光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
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離婚案件(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7
號),係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南投分會審查認定,聲請人資力係有符合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標準,足見聲請人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就本件案
情以觀,聲請人主張兩造處於事實上分居狀態,且相對人因
酒後情緒不穩對聲請人施以家庭暴力行為,聲請人據以取得
本院暫時保護令在案,聲請人主張兩造婚姻已有重大破綻,
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提起離婚等訴訟,應非顯無勝訴之
望,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
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
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