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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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劉芸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武忠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㈡陳盈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欲聲請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以前之生活狀況?
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
情形如何?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
㈥目前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
形如何?
㈦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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