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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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阮氏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張勝發之不動產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
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應提出與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72號民事裁定所指定之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巫勝旺,會同開具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張勝發財產清冊,而已經向本院陳報該財產清冊之證據資料
。
㈡應提出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巫昭集全部遺產之分割協議書
草案(應含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所有財
產),並陳明依該草案分割遺產對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張
勝發有何利益。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張勝發所受之信
託利益為何(即聲請人代相對人就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辦理自益信託移轉登記對相對人而言有何利益),並應
檢附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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