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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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周煥昱
相 對 人 黃氏垂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前夫,依法對於相對人負
有扶養義務。因小孩都跟相對人住,沒有與聲請人互動,由
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家
事事件法第125條狀請貴院減輕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並聲明:(一)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予以減輕。(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對我沒有扶養義務,對小孩才有等語置
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氏垂妝原為夫妻,嗣於民國110年10月7
日經本院調解離婚,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
堪認定。
(二)按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
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受
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
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
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
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1、第111
8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係於112年11月21日
提出本件聲請,斯時兩造已無夫妻關係,聲請人對相對人
依法即非負扶養義務之人,自無扶養義務可資免除或減輕
,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減輕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難
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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