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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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林忠輝
相 對 人 林乙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26條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家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命聲請
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聲請費1,000元,未於期限內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已於112年12月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
人住所,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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