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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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庭誼、蔡濠謙、謝銀宗間確認抵押權不
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確認抵押
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已敘
明因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中,相對人謝銀
宗之訴訟代理人於下午3時28分至3時29分期間,就聲請人於
訴訟上主張之事實已為自認,故為以該自認之陳述為訴訟上
之攻擊防禦方法,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
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
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
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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