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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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進田
代 理 人 蘇志淵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耐全企業有限公司 鍾光成 華南商業銀行 南投分行 112年5月31日 32,930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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