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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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崧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祖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崧巧股份有限公司 張祖培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6,385元 AJ0000000 2 崧巧股份有限公司 張祖培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6,207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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