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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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簡上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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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九二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伸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推事謝耀德再行準備程序,並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調
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邦遠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 書 記 官 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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