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5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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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丁○○ 住南投
埔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埔里鎮○○街三五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南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複代理人 孔慶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號)民事庭,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為言詞辯論(反訴原告請提出支出汽車修理費用之統一發票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B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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