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2
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8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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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七號
原 告 盛翔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東
被 告 上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侑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著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係因與被告訂定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
關係而涉訟,於雙方訂定之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即原告提出卷附之預拌混凝土訂貨辦
法)中第十七條即以書面約定如因爭執而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故原告逕向本院起訴而未依約定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已有違誤;復經被告抗辯
本院無管轄權而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諸前開說明,自予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徐奇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 法院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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