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2
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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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被 告 甲○○ 住南投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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