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7
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3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為夫妻,於民國八十七年間遷往台中縣大里市○○
里○○路二八之三之一號居住,該地為兩造住所地,嗣雖原告獨自搬回南投縣埔
里鎮居住,唯被告戶籍仍設於上開大里市住址,有被告戶籍謄本一件可稽,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麗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