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丁○○
丙○○
被 告 戊○○
複代理人 蔡明哲
被 告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原告之母劉林玉秀之戶籍謄本;被告戊○○請提出本件過失致死刑事案
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刑事判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