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9
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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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三號地下一樓
訴訟代理人 洪介宇 住
被 告 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南投市南崗工業區○○路二
法定代理人 林學圃 住南投縣南投市南崗工業區○○路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裁定命
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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