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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並補正本件債權清償期屆至之依據 (如借據或
本票,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契約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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