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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丁○○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債務人丙○○○○○○、甲○○之戶籍謄本。(含
記事欄)
㈡請補正本件債權金額暨清償期屆至之依據。
㈢請補繳本件抵押物之土地異動索引,並釋明該筆土地所有
權異動情形。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
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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