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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非訟代理人 癸○○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丁○○、庚○○、壬○○、甲○○
、辛○○、乙○○、李亞儒、子○、戊○○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李巫奇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向被繼承人李巫奇香戶籍
地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後將結果陳報本院
。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
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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