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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6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
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整之抵
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88年5月20日至民國90年9月30日,清
償日期民國90年9月30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甲○○,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民國88年5
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整,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
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
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
據、本票、支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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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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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南投縣│中寮鄉 │義民 │ │199 │建│00 │02 │31.92 │12分之4 │甲○○(持分1│
│ │ │ │ │ │ │ │ │ │ │ │2分之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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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中寮鄉 │義民 │ │200 │建│00 │01 │29.09 │12分之4 │甲○○(持分1│
│ │ │ │ │ │ │ │ │ │ │ │2分之4) │
├──┼───┼────┼────┼────┼────────┼─┼──┼──┼──────┼─────────┼──────┤
│003 │南投縣│中寮鄉 │義民 │ │211 │建│00 │03 │18.99 │6分之4 │甲○○(持分6│
│ │ │ │ │ │ │ │ │ │ │ │分之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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