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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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
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未至,依上開條文
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97年10
月25日,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佐,現清償期未至,聲請人聲
請拍賣抵押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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