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
之本票,內載金額新台幣300,000元整,未載到期日,視為
見票即付,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本票所載發票人為林朝周,經本院民國96年7月31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甲○○○○○○之戶籍謄
本 (含記事欄),該項裁定己於民國96年8月6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
從審查相對人與發票人是否同一,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