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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新臺幣叁佰零柒萬零
玖佰伍拾貳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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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5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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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 │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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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1月15日 │3,120,000元 │未載 │96年6月17日 │無 │准許金額新臺幣3,070,9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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