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3張。
㈡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