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禁治產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禁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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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禁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楊啟賢
兼 代理人 楊啟澤
相 對 人 楊陳玉燕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禁治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陳玉燕為禁治產人。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
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
。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陳玉燕(女,民國十四年八月十五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
人二人之母,相對人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罹患腦
中風、高血壓、糖尿病及癡呆症,雖屢經延醫治療均不見起
色,已達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有戶籍謄本四份及伍倫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故聲請禁治產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楊啟賢、楊啟澤係相對人之子,有戶籍謄本及
身份證影本附卷可稽。而本院審驗楊陳玉燕之心神狀況,於
鑑定人即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王彭年醫師前訊問相對人
楊陳玉燕,發現相對人對於本院之訊問無法為適切反應,有
筆錄在卷足佐;又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精神鑑定結果亦
認:相對人為自然順產,自小發展無特殊異常。相對人未曾
入學就讀,年輕時以做豆腐、零工為主,結婚後幫忙先生筷
子工廠工作,一般工作狀況可,一直到六十六年先生車禍去
世後才未再工作,但尚可以處理家務一直到六十多歲。相對
人有高血壓及糖尿病病史;九十三年以前發生第一次腦中風
,但家屬無法確定發生時間。九十二年起,出現顯著失智現
象,記憶力差,一直想向外跑,但有時找不到路回家;住女
兒家時,曾因腦功能退化,差點造成火災發生,家屬經過討
論後,安排相對人至竹山博愛安養院居住。九十三年七月二
十九日起,因失智問題來本院門診四次,診斷為失智症。九
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發生第二次腦中風,於九十三年九月
二十五日至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在竹山秀傳醫院住院治療,未
進行手術;之後也曾在伍倫綜合醫院住院治療。第二次腦中
風以後,左側肢體偏癱,無法正常語言表達,大多臥床無法
行動,一般生活個人衛生事項如洗澡、大小便等皆須他人協
助鑑定過程中,相對人躺臥床上,鼻胃管及導尿管插管中,
對於關心詢問沒有反應,無法做言語表達,僅在他人叫喚時
偶以目光轉移回應。腦電波檢查結果顯示廣泛性大腦皮質功
能失調。評估相對人目前狀態,屬於重度失智範圍。綜合資
料研判,相對人目前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程度,對於理
解及履行民事契約,能力明顯不足。結論:相對人目前已達
心神喪失之程度,無獨立處理個人較複雜事務之能力。建議
:①相對人行為能力有顯著障礙,無法獨立自主生活,需有
人完全照顧。②考慮由他人協助管理財產之可能性等語。此
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草療精字第
七0八一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參。基此,本院
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已達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應宣
告為禁治產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六0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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