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NTEV 112年度埔原小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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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原小字第1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吳振輝
張文嫩即張雪君即高雪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豐原簡易庭以112年度豐小字第795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
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867元,及自民國97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8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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