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NTEV 112年度投簡字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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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62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陳冠宜(即余穗季之承受訴訟人)
陳翊琳(即余穗季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冠宜、陳翊琳為被告余穗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
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
項、第178條)。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3日以余穗季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嗣被告余穗季於訴訟繫屬中即112年7月9日死亡,其直系血
親卑親屬僅訴外人陳正盛、陳稚皓、陳鈞如辦理拋棄繼承,
是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自應以其尚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第
一順位子女即陳冠宜、陳翊琳為其繼承人,有本院112年度
司繼字第771號家事卷宗可證。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於
被告余穗季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迄未聲明由被
告余穗季之繼承人陳冠宜、陳翊琳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
命陳冠宜、陳翊琳為被告余穗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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