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埔國簡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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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投縣國姓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
訴。
理 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
、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協議」乃為訴請
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倘未踐行前述法定前置程序,其訴即
難認為合法。又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
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
證明書,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
給前項證明書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
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此觀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
亦明。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有向賠償義務機關即南投縣國
姓鄉公所請求協議,經南投縣國姓鄉公所拒絕賠償,或自提
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
日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
予補正。爰限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
容,倘逾期未補正主文所示之內容,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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