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損害賠償(交通)
NTEV 113年度投小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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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1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李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市土城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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