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給付電信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小字第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95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陳禹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
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
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389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以113年度投補字第31號裁定
,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惟原告迄未繳納,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規定,原
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