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救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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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簡美美
相 對 人 簡美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即本院11
3年度投補字第7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
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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