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給付租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簡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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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5號
原 告 黃覺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恩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聖恩護理之家之組
織型態(獨資、合夥或公司)、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聖恩護理之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
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規定。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
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以聖恩護理之家為被告,
惟未據提出被告聖恩護理之家之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
合夥或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等基本資料,致其
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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