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NTEV 113年度投簡調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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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李秉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惠銘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具狀確
認欲主張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範圍並更正聲明,逾期未補正
本項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2款
規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
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
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
共有關係之消滅。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
,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
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
象,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8年
度台上字第2837號、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要旨參照)
。
二、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
三、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代位相對人周惠銘提起分割
被繼承人周謝金所遺遺產訴訟,惟經本院調取被繼承人周謝
金遺產相關資料後,聲請人至今仍未將全部之遺產列為本件
訴訟欲聲明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致本院難以特定聲請
人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限聲請人應於主文所定期
限,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倘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原告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由,逕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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